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教育課程編訂權的類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教育課程編訂權的類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歐洲中世紀教育自主權,包括免除賦稅、兵役,遷校自由,大學教授享有參政權,審訂教師資格權,以及一些大學如波倫亞大學、巴黎大學等有權設立特別法庭,有內部自治的權利。
與此同時,教皇、國王或皇帝也利用大學為其爭奪權力服務。大學一產生,教會也加強了對大學的控制,這可以從巴黎大學得到說明。巴黎圣母院大主教最初享有發放巴黎大學教師許可證和審核教師資格的權利,雖然經過巴黎大學師生的長期斗爭,教師資格審核權始得由學校教授負責,但圣母院大主教仍享有教師資格任命權。
如果你說的是這個事情是否有法律依據的話,按照《專利法》記載: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職務發明的申請權是歸屬單位的。
但是,如果你想討論的是該法條是否合理的話,那確實是存在爭議的。這就要追溯到社會性質和意識形態上面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教育課程編訂權的類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教育課程編訂權的類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