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規范教育培訓市場,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學校,系指本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設立的實施文化課程、藝術特長、人文素質、學習能力、繼續教育等方面培訓的非學歷教育學校。
第三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設置審批、變更審批、終止審批和日常監管、年度評估、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接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監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該辦法;同時提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