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文化活動引導教育群眾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文化活動引導教育群眾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權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生產T600D型電動跑步機48臺,銷售金額為5.76萬元。經抽樣檢測,上述電動跑步機有3項指標不符合產品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該公司通過研發創新產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以下稱走步機),對外以健走跑步機名義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701萬余元。經抽樣檢測,上述走步機所檢項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國家標準,但有三項指標不符合跑步機的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
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不確定的指引,舉例:法律規定了公民有創辦公司的權利,并且鼓勵公民去創辦公司。
確定的指引,法律規定故意殺人是違法行為,他明確的指出來,希望人不要去從事故意殺人的行為。
2評價作用,舉例,一個人殺了人,然后根據刑法的規定,就可以判定這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
3教育作用,對于一個人故意殺人行為的懲罰,不僅對違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對普通公民也起到了教育作用,讓他們知道故意殺人是不對的以至于不敢殺人。
4預測作用,公民根據已有的法律對自己想要實施的行為進行評判,例如一個人想要殺人,但是刑法規定,殺人時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他就不敢去實施殺人這個行為。
5強制作用,法律規定對故意殺人的刑罰處罰,并對故意殺人者處以刑罰處罰,產生威嚇力,以此來強制人不敢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1、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法律的評價可分為兩大類,即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是指經法律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代表國家,具有國家強制力,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又稱效力性評價。后者是指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沒有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人們自發的行為,因此又稱為輿論性評價。
2、“專門的評價”例子:行政機關對企業某種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般的評價”例子:張某對小明不撫養他年老的父親的行為進行批評,說他這是違法行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文化活動引導教育群眾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文化活動引導教育群眾案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